外汇局首次通报非银机构违规:任何市场主体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
2017年12月01日 23:21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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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控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了对外汇市场违法违规情况的清理和处罚,维护外汇市场秩序。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通报了20个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此次处罚涵盖所有主体,违规案例不仅包括企业、个人和银行,还首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违规行为进行通报,传递了强烈的监管信号: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任何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违规案例主要涉及企业虚构贸易背景逃汇、银行不尽真实性审核义务纵容企业虚假交易、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让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或利用QDII违规跨境套利、个人以分拆方式逃汇或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典型违规行为。外汇局对此进行了严厉查处,总计处罚没款达6671.41万元人民币。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外汇局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党的十九大关于金融工作的部署,对于外汇市场的管理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加强金融监管,二是严控市场风险,三是支持服务实体经济。

  打击企业虚构贸易背景逃汇

  从通报的案例来看,一是企业虚构贸易背景逃汇。

  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收支要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本次通报的5家企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实现逃汇,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其中4家企业虚构转口贸易逃汇,即宁波高岸公司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宁波多福曼公司借用海运提单、山东永佳公司伪造提单、露妮商贸公司篡改海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家企业虚构一般贸易逃汇,即广州畅利公司重复使用报关单对外多付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是贸易外汇收支最基本的管理要求,转口贸易作为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资金发生跨境收付而货物流不经过境内的特点,不法企业利用转口贸易这一两头在外的特点,挖空心思虚构交易背景,本次通报的案例中,企业即抱有侥幸心理,借用或篡改单证构造转口贸易,实现非法逃汇套利目的。近年来,外汇局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不断简化审核单证要求,但简化单证不是放弃真实性审核,一笔真实的贸易资金收付,必须有真实货物流与之匹配,虚假外汇收支将受到严厉查处。

  其中,罚款金额最高的案例是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外汇局称,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处罚失职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

  外汇局此次还通过了6家违规银行。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本次通报的6起银行案例中,主要是银行落实展业原则流于形式,纵容或配合企业利用虚假交易非法跨境套利或违规转移资金。

  具体包括:一是为企业办理虚假贸易付汇。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与中国银行舟山分行对企业转口贸易背景未进行真实性审核,在企业未能提交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为企业办理虚假转口贸易付汇。二是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根据外汇局的相关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此外,“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保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企业银行深圳分行未严格落实以上规定,未尽职审核境外债务资金情况,客观上造成了企业非法转移资金。

  有关负责人称,以上案例,表明银行在拓展业务及客户过程中,展业原则未能切实落到实处,重业绩轻合规、重资金风险轻政策风险的现象比较突出,内部管控不到位,业务操作把关不严,导致出现重大违规案件。银行要正确处理自身利益与外汇合规的关系,认真落实“展业原则”要求,进一步提升外汇业务合规性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外汇局还通报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和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两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开展QDII业务,这是今年以来外汇局第一次通报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局称,这两家公司均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相应的条款,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其中,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以QDII投资名义频繁汇入汇出并买卖外汇,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不顾QDII投资管理规定,向不具备QDII投资资质的公司转让其投资额度,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并为逃脱监管处罚,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情节较为严重。

  严惩个人非法套汇

  此次共通报7名个人案件,其中河南籍褚某、山东籍刘某、江西籍钟某、澳门籍郑某、江苏籍臧某等5名个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内蒙古籍宋某、河南籍蒋某等2名个人借用他人账户,通过分拆购付汇手段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本次公布个人案例即体现了外汇局继续加大个人外汇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举措。

  近些年,个人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目前个人购买境外投资性保险、境外购房等个人资本项目尚未开放,个人以分拆或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资产是典型的违规行为,个人违规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羊群效应,如不予以严惩将引发风险。

  “个人非法买卖外汇或分拆购付汇转移资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触碰必受惩处。”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具有真实、合法需求的经常项下个人购汇不予限制。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2017年初,在没有改变现存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外汇局进一步细化个人购付汇申报内容,强化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进一步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银行筛选确认后,出借年度总额参与分拆以及资金划转和资金归集的个人,或者银行通过人工核查或其他途径确认分拆的个人、外汇局发现办理可疑结售汇交易并经银行核实确认的个人,均应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外汇局将予以严惩。办理该类业务的银行,也必须加强管理,升级信息系统,杜绝分拆购付汇行为,否则也将予以严惩。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称,第一,外汇局强化金融外汇市场监管,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本次公布的案例较以往相比处罚比例和处罚幅度有所提高,体现了外汇局整顿外汇市场乱象的决心。其次,本次公布的违规案例均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造成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对这些案例进行披露,有利于震慑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和维护金融外汇市场稳定。第三,本次公布的案例,涉及虚假交易、违规套利等行为,外汇局进行了严厉处罚,目的是通过检查、处罚维护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警示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投资要坚持真实性、合规性原则,引导银行将外汇资源投入实体经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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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第一财经责任编辑:DF372
原标题:外汇局首次通报非银机构违规:任何市场主体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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