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查“忽悠式”重组 “裸泳”炒壳者必将暴露无疑
2016年06月22日 01:00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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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遏制投机式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优化市场环境。

  “投机往往是通过短期的炒作热点和概念来实现套利,此次监管层规定和延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的锁定期,加大了套利成本,有助于在大潮退去后,分辨出哪些公司是在‘裸泳’,并挡住一部分以投机为目的的重组行为的发生。”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长王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证监会近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从3个方面入手全面收紧“炒壳”,其中,《重组办法》提出,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

  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的股份都要锁定36个月,这将有效防止投机性借壳。此外,过去可以通过代持、分仓等办法来钻空子,现在把其他新进股东的锁定期也延长到24个月,就堵住了这一漏洞。

  王军表示,近几年,上市公司利用花样繁多的概念通过炒作实现大股东套现、配合公司内部人士减持,投机意味浓厚,已经偏离了重组的正常轨道,此举有利于遏制投机式重组,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更好地优化市场环境。

  赵亚赟表示,炒壳是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投机行为,必须严厉打击。炒壳短期固然可以拉高股价,但最终会造成暴跌,是赤裸裸的抢劫中小投资者的违规行为。

  为了有效遏制市场的投机行为,王军认为,监管层应提高监管门槛,并且联合上市公司协会、交易所,将权力下放到交易所来审核,建立起多部门立体式的监管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再融资和补充资本金须与信息披露相挂钩,对出现不实披露的公司严加审核,同时对其再融资要求提高相应的门槛。

  此外,王军认为,应尽快修改《证券法》,给予监管层一个与其职能相匹配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当前,正因为监管层的处罚权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种种约束和限制,目前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实而受到处罚的力度与公司因忽悠而获得的收益远远不对称,这也是未来需要加强和改善的方面。

  据不完全统计,6月份以来,A股总计有超过20家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收购、定增事项告吹。从公开的信息来看,并购重组监管政策的趋严正是主因。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在严格重组上市准入门槛的同时,证监会将结合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特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组信息披露不实、忽悠式重组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严查忽悠式重组,首先是监管层应加强审批。通过事前、事后加强监管,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只有通过事前和事后监管的加强,才能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最终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王军认为,在事中监管方面,应要求公司进行持续披露,如果公司需要再融资,应与其信息披露挂钩,一旦出现不实披露的情况,这类公司需要进行严加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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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日报责任编辑:DF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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